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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售企业特殊业务的纳税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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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中国教师 作者:王慧芳
河南省理工中等专业学校 王慧芳
【摘要】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,市场竞争容易激烈,销售企业纷纷采取各种手段进行促销,各种促销方式作为企业销售增长的助推器,对商家的利润影响各有不同。因此企业在实施促销活动时也要考虑税收负担因素,本文着重从税收的角度比较分析不同促销方式的特点,这对企业促销方式的选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。
【关键词】销售企业 买一赠一 销售返利 销售返现 有奖销售
【正文】
一、买一赠一
买一赠一是商家促销用词,是噱头,业务实质是捆绑销售,即你买我一件东西同时必须买另一件东西,但这两件东西我商家都会给予折折扣。
第一种方式是单独赠送。常见的是把货物作为纪念品、宣传品、样品单独赠送给客户,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。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则按视同销售处理。 视同销售是无偿赠送,无偿是指从接受方那不会取得货币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。买一赠一不是无偿,没有买一的行为就没有赠一的行为,因此赠是建立在有偿的基础上的。
例:某奶制品大型企业(一般纳税人)在节日之际,为推广品牌形象,和某知名广告公司联合向全市60岁以上离退休军人和教师开展赠送奶制品活动。共赠送老年人特供奶制品5000箱,每箱市场价格税为60元,实际成本45元。支付广告公司劳务费2000元。
根据《企业所得税法》规定,一方面以货物作广告样品的应视同销售处理,调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,应增加纳税所得额75000元[5000*(60-45)]。另一方面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,除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,不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15%的部分,准予扣除;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如企业当年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,发生广告费用共30万元,实际只能扣15万(100*15%),还有30-100*15=15万可以放在以后的年度里与当年的广告费用来算。
第二种方式是捆绑销售,赠品与卖品属同类商品。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,属有偿赠送,实质上是销售折扣。如买五赠二可视为销售七件产品,虽然单价降低了,但销售收入中已经涵盖了赠品的销售收入。税法上对赠品不视同销售处理,但要求发票按七件开具,并注明2件为折扣,赠品未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红字发票的则不得冲减收入,即赠品要视同销售征增值税和所得税。
第三种方式是捆绑销售,赠品与卖品不属同类。如买西服赠衬衣;买空调赠电磁炉等。由于属有偿赠送,会计和税法对赠品也不做销售处理,会计上作为销售费用—促销费处理,所得税前据实扣除,增值税不加征,但同样要求卖品和赠品同开在一张发票上才行,否则要视同销售征税。
例:某大型商场(一般纳税人)在5周年店庆期间对康佳电视进行“买一赠一”活动,买一台电视送一个收音机。其间共销售电视50台,单台不含税价5000元,购进成本为每台4600元;赠出微型半导体收音机50台。每台市价80元,购进成本为60元(均不含税)。商场只就50台电视开具了销售发票。会计对赠品处理如下: 借:销售费用 —促销费 3000 贷:库存商品—收音机 3000 由于发票开具的不符合规定,这50台收音机要按售价4000元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,按毛利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元,不调账。
二、销售返利
销售返利是厂家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(商家)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,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(商家)一定的利润返还。
根据会计处理的不同,商业返利可具体描述为:
1、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。例如:在一个月内,销售电磁炉30台,赠配套橱具10套;
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,根据税法的规定,应视作销售处理,并计缴增值税。
借:营业费用
贷:库存商品
应交税金——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
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。
2、直接返还货款的形式。例如:对百货公司购买商品让利2.1万元,若直接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返还百货公司,即为直接返还货款;
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,企业应根据取得的“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”作为费用处理。
借:营业费用
贷:银行存款
因为现金返利是在购货日后发生的,无法注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。因此,返利不能冲减增值税,只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。
3、冲抵货款的形式。例如:在一定时期(通常为一年)购买2万件,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%,购买至5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.5%,以此类推,返利直接在二次货款中扣减。
对于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,据税法规定,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,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,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,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,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“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”送交销货方,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,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
国税发[2004]136号文件规定,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、销售额挂钩(如以一定比例、金额、数量计算)的各种返还收入,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。会计上应按销售折让处理。
税法规定,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,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,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,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,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,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,销售方据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“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”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,并相应冲减销项税额。
企业凭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,开具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。
借: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——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
贷:银行存款
4、销售返现
返送的现金作为"销售折扣"处理,以不含折扣的净销售额为增值税基和开具发票的金额(或者将原价与返现额同时在发票上写明)。这种情况与销售返利促销方式中直接返还货款的处理方法相同,此处不再赘述。
四、有奖销售
即企业根据自身的销售现状,商品的性能和消费者的状况,通过给予奖励的方式,以促进商品的销售,引起消费者的注意,促进消费者的购买欲望,以达到扩大销售,增加效益的目的。有奖销售可以是现金,也可以是各种价值不等的商品或购物券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规定,“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,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,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(单位)负责代扣代缴。”并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中规定:偶然所得,适用比例税率,税率为百分之二十。
例如,某商场进行摇奖促销活动,顾客购物满500元即可参加摇奖。某顾客摇奖中得100元的现金奖励,则商场只需要支付顾客80元(100-100*20%)现金即可,其余20元为商场代扣代缴的20元个人所得税。
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十条规定,“个人所得的形式,包括现金、实物、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。所得为实物的,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;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,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。”即如果顾客所得为现金,企业可以直接抵减收入,有奖销售的奖品如果是商品或购物券,要按市场价格缴纳增值税,同时奖品也要由企业代扣代缴。
【结束语】本文首先对销售企业选择促销作为营销手段的原因进行了简单说明,然后以四种较有代表性的促销方式为例,分析其税务处理方式,对企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,企业不仅能够了解相关规定条例,而且能够根据这些选择能带来最大利润的促销方式,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。
参考文献:
有悦无限好 类别:财税 日期:2014-04-18《关于买一赠一销售商品的税务处理》
中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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